問題 |
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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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何時開始實施? |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起施行。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
什麼是健康食品? |
經衛生福利部認證的「健康食品」,必須提出相關實驗及科學驗證其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並經專家學者審查、評估其安全無虞以及科學佐證之功效性等,才能稱之為「健康食品」。並需在產品包裝標示上標明核准之保健功效敘述、健康食品標章(綠色橢圓標章)及證號等相關規定之標示。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 |
產品名稱不用「健康食品」這四個字,是否仍受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 |
除了產品名稱以外,更視產品之宣稱內容而定。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 |
何謂保健功效? |
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及三條。 第三條 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 一、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得依申請人所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各項原料及佐證文獻,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 二、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第一項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及規格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未定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得由學術研究單位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 |
何謂特殊營養素? |
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為一種特殊之成分,且具有明確之保健功效,常稱之為保健功效成分。標示於產品包裝上之營養標示欄。 |
那些保健功效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定的? |
調節血脂功能、調整腸胃功能、免疫調節功能、輔助調整過敏體質、改善骨質疏鬆功能、牙齒保健功能、調節血糖功能、護肝功能(針對化學性肝損傷)、不易形成體脂肪、抗疲勞功能、延緩衰老功能、輔助調節血壓功能、促進鐵吸收功能等十三項。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
與健康有關的標示或宣傳廣告,都算健康食品管理法的管理對象嗎? |
視其內容而定。如果標示或廣告的內容涉屬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範圍,則該食品應遵循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 |
健康食品都要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嗎? |
健康食品之製造或輸入都必須申請查驗,取得許可證後,纔屬合法。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 |
申請健康食品許可,首要具備什麼條件? |
有科學依據以證明產品之安全及有效。除了一般申請文件外,申請者必須能夠提出科學評估報告,以證明產品無害人體健康,以及具有明確和穩定的保健功效,而其內容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和安全(毒理學)評估方法。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 |
未經核准之健康食品會受什麼處罰? |
三年以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
輸入健康食品要辦理什麼手續? |
如屬膠囊錠狀食品,則需先辦理輸入膠囊錠狀食品查驗登記,以利通關報驗時之審查,其他劑型則需遵照輸入食品查驗辦法辦理之。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 |
販賣健康食品須要申請許可嗎? |
如果單純販賣健康食品無須事先申請許可,但所銷售的必須是合法的健康食品,且銷售行為應遵循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公平交易法有關規定。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一條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
經許可的健康食品,其保健功效的表達方式有限制嗎? |
有。保健功效的表達方式應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四條規定,此項規定除了是事前的審核項目外,上市後產品的標示或廣告亦不得超出原許可的範圍。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四條 |
何謂標示或廣告不得超出許可範圍? |
這是指經許可的健康食品,上市後的產品標示或廣告應該和原核准的範圍一致,不得: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四條。 |
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時,應檢附成分、規格等資料,而通過審核上市後,產品包裝上是否仍須標示成分配方? |
於產品標示上須標示成分(原料),可不標示其含量。且於營養標示欄中之營養成分及含量等標示方式和內容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 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
健康食品製造應符合的良好作業規範,是否指經濟部工業局推動的食品GMP認證?包裝廠需不需要?委託製造(OEM)的產品如何規範? |
一、健康食品製造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良好作業規範。如有經濟部工業局的食品GMP認證,可一併檢附之。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條 |
輸入之健康食品,如何符合良好作業規範? |
健康食品之輸入,應事先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取得許可後,纔屬合法。申請查驗登記時,應檢附原產國的官方證明文件,以證明產品之製程符合原產國良好作業規範。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第十條 |
直銷事業經營健康食品應注意那些規定? |
應注意的規定並不限於健康食品管理法,需要特別注意的舉例如下: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九條 |
消費者購買到不合法的健康食品時,可否要求退貨還錢?若業者不願退錢時,消費者應如何處理? |
一、可要求退貨還錢。消費者買到的產品,如果是未經許可而宣稱衛生福利部認定之保健功效者、經判定不符健康食品良好作業規範者、衛生安全不符規定者、標示或廣告有虛偽不實、誇張、超過許可範圍之內容、甚或涉及醫療效能者,皆可要求退貨及退還其價金。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
違規健康食品之回收責任是製造者、輸入者、經銷商或販賣者? |
都有責任。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 |
個人可否自國外郵購健康食品?其數量有無限制? |
一、「健康食品」原本是一日常用語(普通名詞,商業名詞),自健康食品管理法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日正式施行後,轉變為法律用語(專有名詞,法定名詞),任何食品如果想要冠上「健康食品」的名稱,則一定要按照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備妥必要的科學證明及實驗數據,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並經審查許可後,才能合法的使用此一名詞。而健康食品管理法除規範「健康食品」之名詞外,尚包括衛生福利部所認定之「保健功效」宣稱,即食品之標示或廣告如涉及「保健功效」宣稱,亦屬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所以,凡是食品未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許可,不得擅自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或宣稱具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 二、因此,坊間口頭所說的「健康食品」,現在不能亂說,因為「健康食品」受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要成為「健康食品」,一定要經過衛生福利部審查通過發給許可證後,才能稱為「健康食品」,否則會受罰。所以,只有標有「健康食品」、「衛署健食字號」及「綠色橢圓標章」,才是衛生福利部有保障的健康食品。而坊間口頭所說的只能是「一般食品、保健食品」,只能當一般食品食用,做為營養補充而已。 三、一般來說,個人可以從國外郵購坊間所謂的「保健食品」,不需事先到衛生福利部辦理登記,如果有必要海關才會要求購買者(個人)到衛生福利部來辦理樣品輸入登記,登記通過後才會允許放行。至於需準備的文件有:(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2)產品成分含量表或標籤說明書;(3)國際包裹招領單或空運提單影本;(4)私章。 目前每項食品樣品輸入登記,如屬於錠狀或膠囊狀食品最高核可量為2400粒;如屬於液態、粉態及其他食品形態者,其最高核可量應為合理之個人自用量為限。 |
傳播業者刊播健康食品之廣告有何限制? |
傳播業者所刊播之食品廣告,如果內容涉及衛生福利部所認定之保健功效時,該食品必須是取得許可證之合法健康食品,同時應保存委託刊播者之有關資料備查。此外,傳播業者經主管機關函知其所刊播之健康食品的廣告,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時,應於三日內停止刊播。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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